第七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输油管、加油站、地下储罐、填埋场,存放或者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水池、半地下水池的设计、建设或者使用,不符合防腐蚀、防渗漏、防挥发等要求;
(二)输油管、加油站、地下储罐、填埋场,存放或者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水池、半地下水池的所有者、运营者未对设施定期开展腐蚀、泄漏检测。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