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