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安全利用率核算预警机制,定期核算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结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