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六十二条有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安全利用率核算预警机制,定期核算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结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