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五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落实国家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经济政策和措施。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