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节 建设用地第五十三条有效有关部门和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搬迁、关闭化工企业拆除活动的监督,并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残留物料和污染物实施安全清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化工企业对其关闭、搬迁遗留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