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