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畜禽规模化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理、利用,防止土壤污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指导,支持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设施的建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