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将监测数据及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监测数据异常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立即开展相关排查,及时对隐患进行整改,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的周边土壤、地下水进行监测。发现监测数据异常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发现土壤、地下水污染物已经扩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