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洪泽湖集水汇水区域,是指淮安市、宿迁市行政区域内废黄河以南、洪泽湖大堤以西、盱眙山脉分水岭以北、苏皖省界以东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相关设区的市、县(区),是指淮安市、宿迁市,淮安市淮阴区、洪泽区、盱眙县,宿迁市宿城区、泗阳县、泗洪县。

本条例所称洪泽湖保护范围,是指洪泽湖设计洪水位以下的湖泊水体(包括淮河洪山头以下至老子山的干流)、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湖水出入口、堤防及其护堤地。其中,无堤防段根据洪泽湖设计洪水位确定;有堤防段以背水坡堤脚外五十米为界(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城镇段堤防背水坡堤脚外不小于五米。

本条例所称入湖河道,是指洪泽湖集水汇水区域内的高桥河、维桥河、池河、淮河干流、团结河、怀洪新河、新汴河、老汴河、新濉河、老濉河、濉河、徐洪河、安东河、西民便河、古山河、五河、肖河、马化河、朱成洼河、成子河、高松河、黄码河、淮泗河、赵公河、老场沟、杨场沟、张福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