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对洪泽湖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督查检查发现问题整治不力、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省洪泽湖管理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约谈相关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