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河湖淤积监测,根据需要进行清淤疏浚,实施淤泥无害化、减量化处置,推动无污染淤泥的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