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洪泽湖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有效禁止在洪泽湖保护范围和入湖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跨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