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洪泽湖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四十条有效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和住家船、餐饮船不得进入洪泽湖保护范围。在洪泽湖和入湖河道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根据船舶种类、吨位、功率和配员等,配备相适应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以及废油、残油、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存储容器,并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