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洪泽湖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二十三条有效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洪泽湖和入湖河道的水位、水量、水质、水生态、开发利用状况、地下水资源等进行动态监测,建立健全监测体系。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每两年对洪泽湖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