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洪泽湖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五条有效相关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洪泽湖保护规划以及省洪泽湖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洪泽湖治理目标和考核指标,制定实施计划,并将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