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洪泽湖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四条有效相关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洪泽湖保护规划,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洪泽湖具体保护范围,设置界桩、标识牌,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