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依据流域综合规划、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洪泽湖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洪泽湖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功能定位、保护目标、保护范围、防洪除涝要求、供水保障要求以及措施、水域岸线功能分类保护要求、种植养殖区域以及面积控制目标、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退圩(渔)还湖措施等。
涉及洪泽湖的交通、湿地、林业、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旅游、养殖水域滩涂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洪泽湖保护规划相衔接。
经批准的洪泽湖保护规划是洪泽湖保护的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洪泽湖保护规划从事开发利用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