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八项规定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