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侵占、损毁列入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遗迹、遗址的,由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