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遵守湿地公园的管理规定,采集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的植物、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林副产品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集物,并处实际损失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