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捕捉水生动物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垂钓、捕捉工具。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