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湿地公园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湿地公园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等应当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其造型、风格、色调等应当与湿地公园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建设项目占地总面积或者建筑总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在湿地公园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并有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湿地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