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管和保障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增强公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意识,营造有利于开展建筑垃圾利用的社会氛围。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推广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