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垃圾交由个人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单位运输。

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建筑垃圾运输单位。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