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凡不符合市容管理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按要求改造或者拆除的,由市、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强制拆除。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