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代为履行,对个人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