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办法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制定。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