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子女数,含送养、遗弃的子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所指子女残疾的确认,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不孕不育症的确认,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学证明。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