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利;(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三)截留、贪污、挪用、克扣计划生育经费;(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五)索取、收受贿赂;(六)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