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生育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有关优待和奖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