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履行职责的相应素质和能力,忠实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自觉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群众的监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