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四章 任职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受降职处理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的,处理机关须报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撤职;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处理机关应当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