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四章 任职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交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报省人大常委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