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六条有效审议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案时,拟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作供职发言,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