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鉴定以及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依法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从事前款规定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