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司法鉴定文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进行补正:(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三)文字表达有瑕疵、附图附表有错漏或者有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文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对司法鉴定文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