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司法鉴定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要求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实施鉴定的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应当出具有明确意见的司法鉴定文书,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注明。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