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