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不及时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