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致使环境中的电场、磁场或者电磁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护要求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