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致使环境中的电场、磁场或者电磁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护要求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