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自然保护地规划,可以划定适当区域开展自然生态教育与体验等活动。

鼓励将大气监测、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置等环境保护设施作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的重要场所,定期向公众开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