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相应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本省标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