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高新区应当围绕重点产业建设公共科技研发平台、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体制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形成产学研资投一体化创新创业创投体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