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高新区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重点发展现代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产业。

省人民政府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相关产业向高新区集聚,完善研发、检验检测等配套服务,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产业集群,创建一流的国家级高新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