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要素保障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考虑高新区用地需求,优先安排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用地,保障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用地,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依法依规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高新区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用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科研用地。支持高新区创新存量建设用地处置方式,鼓励采用资产重组、租赁经营、合资合作等方式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