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要素保障第十条有效海口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海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为高新区建设和发展预留充分的发展空间。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当将重点资源向高新区倾斜,支持高新区的发展。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