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监督、检查:

(一)保持法定登记条件的情况;

(二)制定和执行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遵守鉴定程序、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五)执行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