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监督、检查:(一)保持法定登记条件的情况;(二)制定和执行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三)遵守鉴定程序、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四)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五)执行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情况;(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