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