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4日